船舶停靠香港须使用洁净燃料新规7月实施

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11日发布新闻稿说,特区政府将于13日在宪报刊登《空气污染管制(远洋船只)(停泊期间所用燃料)规例》(以下简称《规例》)。

    该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 含硫量不超过0.5%的低硫船用燃料 、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认可的其他燃料。《规例》明确要求, 除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1小时外,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时不得使用不合规格的燃料。 船长和船东都必须记录转用燃料的日期和时间,并保存有关记录3年。

    如果有远洋船能够利用技术实现硫和二氧化碳排放量,与使用低含硫量船舶燃料相比,一样或更少,那么它可以不被限制进行燃料转换。

    据了解,远洋船只一般以重油为燃料,其含硫量平均为2.6%。远洋船只泊岸时排放的二氧化硫,占其在香港水域内的总排放量约4成。实施《规例》可减少香港12%的二氧化硫及6%的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,这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气质量,减少健康风险。 

   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,香港特区政府将于 3月18日向立法会提交《规例》。如获立法会通过,《规例》将由2015年7月1日起生效。

    新规例生效后, 任何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期间使用不合规格燃料,即属违法,一经定罪,有关船长和船东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。如有关船长和船东没有按《规例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数据,也属违法,一经定罪,最高可判处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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